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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损坏。毁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依据.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办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25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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