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与省的重大方针.战略及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或者近期编制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鼓励和积极开放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依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编制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备法定资格的国内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委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时 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范围。时间期限。质量要求,编制经费,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均应当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 近期建设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第十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依据 规划范围,地区现状分析,二,依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划定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的用地界限及规划控制要求。三、确定各地块的建设密度,容积率,地下空间开发,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控制要求,四、确定各级道路的分级、红线位置 断面及交叉口形式 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规划要求 五。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六,提出各地块的建筑高度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七。确定各种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八。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九,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 容积率及 五线 即 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界限确定为强制性内容,第十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 基础资料。研究报告,第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编制完成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强制性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的主要方式应当在规划地块内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 以及当地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十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合理的意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形成初步成果、社会公众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强制性内容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