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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制定土地出让,转让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尚未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内 审批因国家.省和地级以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尚未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内、审批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属于城市规划行政违法行为 应当予以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由上级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执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公开举报制度 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违法处理结果.第三十条.城市规划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因城市规划部门违法审批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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