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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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