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 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 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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