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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 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 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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