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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 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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