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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 用电 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 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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