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 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 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 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