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 日。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二,户口簿 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 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 或者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