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可以受理。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二 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 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