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 事实与理由、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 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