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四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 日.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 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 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 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可以受理.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 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