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 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