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 推广成熟 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 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 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