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 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 节能技术成果推广 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 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 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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