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 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