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 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 措施 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 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 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 电力需求管理 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