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 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 设备,措施,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 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 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 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