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 设备,措施.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 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 节能技术成果推广 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 支持节能咨询 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