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 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 设备,措施,三.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 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