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资格等级,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二 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和财物.四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