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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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