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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 工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分别由工业经济。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实施监察,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投标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立案查证,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结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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