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22/ 3094-2020
  • 吉林省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0-2020
  • 吉林省流感病毒HA和NA基因荧光RT-PCR检测 第4部分:H7N7亚型马流感病毒 DB22/T 3172.4-2020
  • 吉林省气瓶充装单位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要求 DB22/T 3215-2020
  • 吉林省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4部分:政务大厅现场管理 DB22/T 2871.4-2020
  • 吉林省城镇道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38-2020
  • 吉林省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 DB22/T 3095-2020
  •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吉林省地源与低温余热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22/T 1038-2011
  • 吉林省高分辨率遥感影像防护林林地化监测技术规程 DB22/T 3156-2020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一 城市道路 广场。桥梁 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 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 码头,停车场 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机关、社会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八 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 责任人。由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