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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检测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 四 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出卖。检测证书,五 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六 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九、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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