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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 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检测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四,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出卖。检测证书,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六、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 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 九,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 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不办理备案 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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