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申请,检测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 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四 伪造 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检测证书。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 六。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七 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 八 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九 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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