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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检测证书 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检测证书.五,徇私舞弊 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 六,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九 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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