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检测证书 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 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四,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出卖.检测证书,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六,不按规定收费 扰乱检测市场.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 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 九,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十一 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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