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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申请,检测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三,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四,伪造 涂改、出租,转让 出卖、检测证书,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六,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 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九.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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