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 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 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 省直各厅局 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表 一式3份,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 六 按照GB 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 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 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 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检测证书 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 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对拟颁发。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方可颁发 检测证书,第二十条、申请表 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包括一个正本 两个副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 检测证书 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