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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 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 申请表,一式3份.二 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 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 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六、按照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 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 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 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 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 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对拟颁发,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方可颁发,检测证书,第二十条。申请表 和。检测证书 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 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检测证书 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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