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 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 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表 一式3份,二 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 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 编写 审核人员 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 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六 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 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 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且无违法 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第十七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对拟颁发 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第二十条。申请表 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