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检测单位申请 检测证书.的程序为 一,市,州。县 区管辖的各类 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3份。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 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六.按照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 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 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 检测证书、第十七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 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 对拟颁发 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第二十条,申请表,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 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 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 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