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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申请 检测证书、的程序为,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 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 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 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3份.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 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六.按照GB 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 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 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 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 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 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 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 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对拟颁发。检测证书 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第二十条,申请表 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 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 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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