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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一,市,州 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 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 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 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表。一式3份 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六,按照GB 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 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 资料,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第十六条.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 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 检测证书,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 三 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第十九条。对拟颁发 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 第二十条。申请表 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一条,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 检测证书 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遗失.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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