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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检测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三 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第九条。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第十条,检测单位应按照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 含大专 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二 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 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 含助理工程师 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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