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测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三。取得省级 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第九条,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 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资格证,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