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测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三.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九条。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 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 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 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 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