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测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 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 以下简称 检测证书、三 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九条,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 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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