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测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三,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第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第十条、检测单位应按照GB T、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 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 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 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 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