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公示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实施的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二,城市紫线 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有效土地批件.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必要时需要增加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审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五条.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居住建筑周边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地址设立公示牌,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后.审批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其审批结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拆除。第二十八条,批后公告的内容为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图 以及建筑的平 立.剖面图 监督举报电话等,第二十九条.批后公告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第三十条、批后公告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并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第三十一条,变更.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