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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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