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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 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备案的合同为依据、第二十三条.合同备案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 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备案人当事享有申辩、陈述 查询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以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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