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告知与申请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第十五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 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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