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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听证告知与申请第十四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 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第十五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 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 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 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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