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 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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