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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