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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 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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