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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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