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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 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 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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