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 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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