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 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 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