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 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 有破坏水土资源 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 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 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