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