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 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 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组织实施 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 省 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