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 向江河 湖泊 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