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 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 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