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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