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内部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第二十九条、上级司法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下级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发现下级机关有错不纠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上级机关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机关执行 第三十条.检察机关对审判、侦查 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司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认真受理,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新闻单位可以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选择有错不纠.拒绝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报道,并及时宣传主动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典型、第三十三条、省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重点督促查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案件和包庇护短,拒不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的领导人员.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发出.法律监督书,提出质询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