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 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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