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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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