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 2009 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 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 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 通告 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 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 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八 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