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 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 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 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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