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 根据 商务部 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 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 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 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通告 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八 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