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 广州市建筑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 抹灰作业 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 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 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 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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