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 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 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