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 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能源。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