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 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 中心镇镇区 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 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 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 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