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 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 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 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 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 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 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 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