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2011。1号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和,广州市建筑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 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 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 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 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 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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