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穗建 2011.1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 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本市下列地域内 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 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六 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