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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第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 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 不封盖、加固的。八,未经批准 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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