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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第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一 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 底盘总成的,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四 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七。装载易散落 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八.未经批准 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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