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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第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 车架。底盘总成的。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七。装载易散落 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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