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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第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四 号牌 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 加固的 八 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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