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 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 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 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 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