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 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 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 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 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 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