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报人民政府审查 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 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 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 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 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 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 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