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 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 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 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 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 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 一 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