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熟悉梅州市情况 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四 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 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 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 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 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 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 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 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 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 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