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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组成 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第八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一.政策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 和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第九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市政公用工程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及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市政公用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防爆 防雷、防毒.防滑坡等措施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人防.卫生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中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和深度的规定.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第十条.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 向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工程设计合同.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 七 市政公用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批准书、八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 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性审查依据内容的 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经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 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 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复查。复查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如对复查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 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重新审查的修改内容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书面登录,并按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工程名称 数量,规模等工程概况和审查结论。第二十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委托书.审查报告和审查批准书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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