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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第十九条。房屋面积测算结果、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方可作为房产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 石房 200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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