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第十九条。房屋面积测算结果,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方可作为房产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1 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 石房。200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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