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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第十九条,房屋面积测算结果 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方可作为房产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石房.200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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