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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第十九条.房屋面积测算结果。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方可作为房产管理的依据,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石房。2006 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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