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设计要求第七条。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 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28度内 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 60米 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 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第八条、平屋顶建筑如确因建筑外立面形式及城市景观设计需要 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置封闭的建筑空间.则此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并应作为辅助房间使用。如无特殊原因 不得与公共楼梯间连通,其层高大于2 20米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总建筑面积。第九条,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层数,但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 且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地处国家或大连市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层数.坡地建筑的建筑层数,按建筑物朝向城市主要道路或城市主要景观方向的外立面露出地面以上部分的实际层数计算,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其中。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楼顶板的建筑标高均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室外地平计算点高度1。5米以上。在坡地建筑中 建筑地下层部分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的,应按半地下室计算层数,第十条 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 4米。卧室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起居室,厅.时 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风格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力求体现城市文脉与地方特色.并具有时代特点、城市中心区,非中心区的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外立面色彩及饰面材料的组织方案进行论证、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石材.金属墙板等耐污染性好.耐久性强的饰面材料,并应保证施工质量。不应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 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的 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采用仿石喷涂等耐污染性差的外饰面材料 外墙乳胶漆宜采用水性材料、并应每三年粉刷,养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