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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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