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for。roiseGB。3096、2008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废止 特此公告。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 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4623.93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 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 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GB。3096.93和GB,T。14623 93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