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