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指导镇 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1 0,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 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 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 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 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 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 科学决策 1.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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