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 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 其中、近期,5年左右,1,0.3,编制镇 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 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 0 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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