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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 20年 其中、近期。5年左右,1,0。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 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 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1,0 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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