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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为指导镇 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 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 10,20年.其中、近期 5年左右、1、0 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 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 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 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1 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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