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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 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一般为 10,20年、其中 近期。5年左右,1 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 气象,地震。水文 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编制镇 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1,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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