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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 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 5年左右.1、0.3。编制镇 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 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 应当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 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编制镇 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 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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