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十六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在各单位,部门自查 抽查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十七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勘察文件 不得用于施工图设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不按国家及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组织施工,监理和检测,监测.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承担的其它项目相应建设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已竣工或局部施工的项目 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已既成事实,责令改正 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违规单位依法进行赔偿。无法改正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后实施、第二十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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