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 施工,监理 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实施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二、参建各方在自评 评估报告中是否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 设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五,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整改及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媒体曝光和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在履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时,责令其停工改正.并进行行政执法或不良行为公示。第十三条,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形成检查结果报告、检查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全面情况.二、各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进行自查的情况.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四。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的分析 五,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工作的建议。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传 网上公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中的执行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投诉。并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