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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综合利用12,1、综合利用原则12.1 1,矿石中伴生的有用矿物达到表12,1。1规定的综合利用指标时应予以回收 当低于综合利用指标、但在主要目的矿物选别过程中能够富集、易于回收。产品质量合格时.也应综合回收。表12.1 1,伴生元素综合利用指标表12、1、2.伴生的有用矿物与主要目的矿物共生紧密、或以类质同象赋存于目的矿物中 并且不是冶炼时的有害元素、应与冶炼部门协商、确定综合利用方案 12,1.3、干式磁选的废石,选矿的尾矿.宜进行综合利用 12 1,4 综合利用方案的确定应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评价 12.1、5,当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上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 应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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