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 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 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 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 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 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 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 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 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 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 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 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 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 灯具 音响设备 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酗酒 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乱贴 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 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 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