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 鹰府发、2008,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 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 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 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 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 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 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除老 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 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移动 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 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 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 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 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酗酒 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 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 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 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 攀、摘树枝 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 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 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