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 2008 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 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国、境 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 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 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 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 筑物及临时设施 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 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 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 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除老。幼,病 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 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移动 涂改或者损坏护栏 亭,廊 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 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 垂钓、滑冰、踢球。九 乱贴 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 二、在公园建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 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