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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 2008、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 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 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 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 市。县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 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 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 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保护环境。设施良好 对公园内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 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 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 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 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 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酗酒,赌博 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乱贴,乱画,乱挂 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 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 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 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 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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