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 鹰府发。2008,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 观赏,休憩 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 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 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 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 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 新建 扩建或改建公园 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 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 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 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 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 除老 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 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 移动 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 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 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 算命 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 乱贴 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 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 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