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 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 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 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 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 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 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以及珍稀 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 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 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 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 除老。幼、病 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 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 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 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 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 七 算命.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 垂钓,滑冰,踢球,九.乱贴.乱画 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 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罚款,一 随地吐痰 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 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 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