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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 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 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 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 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 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 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 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 构 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 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 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 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 第十九条,除老,幼 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 乞讨 遛宠物 五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 七 算命.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 滑冰,踢球。九,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 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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