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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 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 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 第三条。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 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 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 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 第十九条 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 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 二,攀爬树木 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 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 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 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 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酗酒 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乱贴 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 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 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条 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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