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县,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 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 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 游客须知 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 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 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 第十九条,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 烟蒂,口香糖.纸屑 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 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树枝 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 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算命.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 滑冰 踢球、九、乱贴.乱画 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应当及时劝阻 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 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 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