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鹰府发。2008,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规划 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 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 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第三条。市 县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国。境 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 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 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四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 花坛 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 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 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第十九条 除老.幼 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三.攀爬 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七 算命,酗酒 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九。乱贴 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十、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 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 或者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 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25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 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第三十条,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