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色景观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 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 组织 协调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赣州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景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第七条、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 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城区公园 广场,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五,城区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第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其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夜景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并征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项目未进行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的单位。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报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审查、第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验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参加.第十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电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或者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项目。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市场运作,第十三条。城市夜景主要照明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依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统一启闭范围、纳入统一启闭系统的夜景照明设施,其建设,运行费用经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如下办法负担,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和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费。维修、护。费.电费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和电费。市财政按拨款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建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自行负责,电费给予30、补助。现有居住小区临街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用和电费由财政负担,在建.新建住宅小区临街照明设施建设,由建设。开发 单位负担、维修.护、电费由财政负担、企业形象宣传和营业性照明设施的建设,维修.护.费。电费由企业或产权单位自行负担.第十四条,纳入统一启闭管理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其维修.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护、管理.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系统.二,除营业性单位,个人外。其他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统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护,管理 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系统,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和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 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护,管理。第十五条 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的 应当经夜景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 维护责任人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第十七条,夜景照明设施的启闭。按照平日,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平日自由启闭,节假日的启闭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晚上6,30。10,30、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临时规定的时间启闭,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带电物体距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树木因自然生长而影响照明效果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树木权属单位。由绿地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负责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 同时立即告知绿地管理部门或者权属单位。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夜景照明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系统的夜景照明设施、电价按照路灯照明电价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的,由城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私自接用夜景照明电源的、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照明设施的。三 故意打.砸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第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照明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夜景照明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在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实行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