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二十五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 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六条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第二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不足20公顷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占用林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第二十九条经审核 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 应当依照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交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征用、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第三十条从事林业投资开发的经营者。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确需占用已开发的用材林地 经济林地 薪炭林地、不包括生态公益林地 发展草本果业,草业,花卉业等草本经济作物的 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 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