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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 从事林业生产,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造林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 提高林地利用率。第二十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集体使用的林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以划拨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林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在林地上采石 采矿 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生态保护林木。恢复植被 沿海防护林用地、城市周边 公路铁路两旁。河流两岸的绿化用地.水库保护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退耕退塘.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林地使用权、一 连续两年抛荒的。二。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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