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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 2002 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 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 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 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 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 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 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 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 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 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 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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