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管理指南 DB36/T 1291-2020
  •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 江西省智慧景区建设指南 DB36/T 1234-2020
  • 江西省抚河流域生态河道建设规范 DB36/T 1235-2020
  •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 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 2023年
  • 江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DB36/T 1343-2020
  •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范 DB36/T 1331-2020
  • 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 DB36/T 1328-2020
  •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 DB36/T 1332-2020
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改为 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 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 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 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 辊道窑 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 安装 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第六条 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 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 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 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 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 第十五条 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 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 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 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 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