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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 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 梭式窑 辊道窑 烘干炉 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 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 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 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 第十六条 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 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第十七条。供 用气设备 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 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 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 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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