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 2002 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人工煤气 煤制气 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 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 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 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 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 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 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 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 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 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