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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改为 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 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 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 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第六条 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 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 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 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新建 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 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 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 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 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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