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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 2002 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 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 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 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 安装,检验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 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 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 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 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 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 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 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 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 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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