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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 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 是指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 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 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 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 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 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 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 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 防止燃气泄漏 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 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 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 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 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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