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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 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 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管理 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 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 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 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 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并出具 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 第十五条 瓶间 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 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 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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