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 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 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 规范 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 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管理 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 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 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 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 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 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 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 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 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 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 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 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 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 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 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