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关于修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 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 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 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 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 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九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 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 需报经市经贸委 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 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 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 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