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 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 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 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 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 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 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 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 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 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 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 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