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 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 煤制气 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并出具 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 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 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 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 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 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