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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2、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 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 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 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 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 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 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 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 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 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证书 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瓶间。气化间 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4、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期未检 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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