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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府发.200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2001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标题改为,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改为。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三、第四条改为,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增加一条为第五条、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燃气窑炉使用证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 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七 删除第十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 的规定,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燃气窑炉管理 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管道超前未检。腐蚀严重 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窑炉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 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制气 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本规定所称燃气窑炉 是指以气体为燃料的隧道窑 梭式窑。辊道窑,烘干炉.烤花炉等工业窑炉及其附属设备 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燃气窑炉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窑炉的规划,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窑炉及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窑炉及其场所的消防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燃气窑炉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窑炉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窑炉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窑炉重大死亡事故和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复核结案工作,负责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窑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新设立的企业有燃气窑炉装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工商部门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 第六条,燃气窑炉集中的工业区应推广采用管道供气,凡在管道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窑炉 宜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燃气窑炉的设置第七条.燃气窑炉的设置必须选择人流少。道路宽敞,远离居民区及高层建筑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要求、第八条。新建 扩建 改建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分别向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同时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经市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需报经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燃气窑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 燃气窑炉使用证。第九条,燃气窑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燃气窑炉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按照、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安全技术要求,景德镇市燃气梭式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由市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气窑炉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 加强对燃气窑炉的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燃气窑炉管理、操作人员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能上岗。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窑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熟悉燃气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加强设备的维护 保养。防止燃气泄漏。第十五条。瓶间 气化间应有安全标记,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所,含窑炉车间 瓶间 气化间,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 4 第十六条。窑炉间,瓶间,气化间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与窑炉等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当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没有明火点。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或专用房间。当气瓶总容积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时,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第十七条.供,用气设备.仪表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燃气的窑炉。钢瓶和管道应定期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钢瓶 管道超期未检、腐蚀严重,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 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供气阀门、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带.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保护现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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