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66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和经国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复函 和省政府法制办,通知。精神 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执法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指导,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有功人员、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表扬奖励、第二章,职 责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一、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二。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 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法律 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调查终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户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八条,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合并执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四 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五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经市政府认可的文书,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清单 写明财物的名称 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 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 佩戴执法标志 秉公执法 严格执法程序、并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十五条.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防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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