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66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 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和经国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各县 市。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复函,和省政府法制办。通知,精神,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执法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指导、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有功人员、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表扬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一 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含临时建筑.或设施 二 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 证件以及建.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 调查终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户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八条,对需要处以降低 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 可合并执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 应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行政处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经市政府认可的文书,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二、实施查封 扣押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 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 扣押人支付,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 佩戴执法标志。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并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十五条。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防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