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1 高海拔严寒地区,高海拔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1的限值要求。表5。1,1、1 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 2的限值要求 表5.1,1.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 1.1。3的限值要求。表5,1,1,3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 1、4的限值要求.表5。1,1、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1,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加权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2,对于精装房.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3,当外墙使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s小于0,5的反射隔热外饰面层时。外墙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m按下式修正,Dm。Dm、β 5 1 2、式中,Dm 修正后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β、修正系数 根据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范围按表5。1.2取值,表5.1,2,修正系数β,5、1 3.外窗传热系数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5。1 3的规定,表5,1。3,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限值,5,1.4.外窗热工性能的相关设计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2、表5。1、3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等于30,至偏南60,包括等于60.的范围、南 代表从南偏东30 至偏西30,的范围,3,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4.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面积按每个房间的外窗面积累加计算、5,表5、1,3中的太阳得热系数系指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2.无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玻璃太阳得热系数.1、窗框比。UPVC塑料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 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D进行计算、6,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 不计其遮阳系数.5 1、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K应不大于1 5W、m2.K,5 1,6 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J取值、本标准附录未载入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 5,1.7 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7106规定的6级.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5.1 8,建筑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温和地区不需进行热桥处理、5 1。9、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根据用途采取合理保温措施,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表5 1。1.1 表5.1,1,2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做保温防潮处理 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 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5.1。10,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 窗,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窗,阳台栏板。顶板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5.1,1,1,表5、1 1,4及表5、1,3的规定 2,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表5,1,1。1,表5 1,1,4及表5.1 3的规定,则对阳台外围护结构没有特殊热工要求、3,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表5.1,1 1 表5,1.1,4及表5,1、3的规定,则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 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第5 1。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倍,高海拔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高海拔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