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1、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1。高海拔严寒地区,高海拔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1的限值要求,表5、1.1,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 1。2的限值要求、表5.1、1,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3的限值要求,表5,1.1 3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 1 1,4的限值要求、表5、1。1。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1、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加权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2.对于精装房,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3.当外墙使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s小于0,5的反射隔热外饰面层时、外墙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m按下式修正.Dm.Dm,β、5、1,2,式中.Dm,修正后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β,修正系数,根据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范围按表5,1 2取值,表5,1 2,修正系数β,5,1。3 外窗传热系数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5 1.3的规定,表5,1,3,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限值,5。1 4。外窗热工性能的相关设计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2.表5 1 3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 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等于30.至偏南60,包括等于60,的范围.南 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3,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4 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面积按每个房间的外窗面积累加计算。5、表5,1 3中的太阳得热系数系指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2 无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玻璃太阳得热系数,1.窗框比,UPVC塑料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D进行计算,6。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 不计其遮阳系数。5,1 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K应不大于1。5W.m2.K、5,1,6.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J取值,本标准附录未载入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5.1、7,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5.1.8,建筑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外窗,门 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温和地区不需进行热桥处理,5,1。9.高海拔严寒 寒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根据用途采取合理保温措施。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表5.1,1,1 表5.1.1、2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做保温防潮处理、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5 1.10、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 窗,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窗,阳台栏板.顶板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5。1 1,1.表5。1,1,4及表5.1,3的规定。2、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表5 1,1,1。表5,1,1 4及表5,1 3的规定,则对阳台外围护结构没有特殊热工要求,3.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表5,1,1 1。表5 1.1,4及表5,1、3的规定,则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第5。1,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 2倍,高海拔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高海拔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 m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