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1.高海拔严寒地区.高海拔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1的限值要求,表5.1。1 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2的限值要求.表5,1、1,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 1。1,3的限值要求。表5。1、1 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 1、1。4的限值要求.表5,1,1,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1、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的传热系数 热惰性指标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加权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2,对于精装房,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3,当外墙使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s小于0 5的反射隔热外饰面层时、外墙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m按下式修正 Dm.Dm,β.5 1。2 式中。Dm.修正后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β.修正系数、根据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范围按表5,1,2取值,表5。1、2 修正系数β、5,1、3,外窗传热系数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 3,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限值,5、1 4,外窗热工性能的相关设计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2.表5,1.3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等于30,至偏南60,包括等于60。的范围.南 代表从南偏东30 至偏西30 的范围 3 凸窗 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4。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面积按每个房间的外窗面积累加计算,5,表5 1,3中的太阳得热系数系指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 2.无外遮阳时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太阳得热系数,玻璃太阳得热系数 1。窗框比,UPVC塑料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D进行计算 6,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不计其遮阳系数,5。1、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K应不大于1 5W.m2,K.5、1 6。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J取值,本标准附录未载入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5、1。7.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 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7106规定的6级,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5。1,8、建筑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温和地区不需进行热桥处理。5,1。9,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根据用途采取合理保温措施 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表5。1,1。1、表5 1,1,2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做保温防潮处理 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5。1。10、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窗,阳台栏板.顶板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5。1。1,1 表5 1.1 4及表5,1,3的规定、2 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 窗的热工性能符合表5。1,1.1.表5。1,1,4及表5,1.3的规定 则对阳台外围护结构没有特殊热工要求 3.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表5.1、1,1 表5.1、1,4及表5。1。3的规定.则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 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第5.1。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倍,高海拔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 0W。m2,K,高海拔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 2W.m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