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1 1。高海拔严寒地区。高海拔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 2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 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1的限值要求,表5、1.1,1,高海拔严寒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 2的限值要求、表5,1 1、2、高海拔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3的限值要求,表5,1.1,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4 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1、1。4的限值要求、表5,1.1,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1。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加权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2,对于精装房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3。当外墙使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s小于0.5的反射隔热外饰面层时、外墙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m按下式修正,Dm。Dm,β,5,1、2。式中.Dm 修正后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β.修正系数 根据设计计算的外墙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范围按表5,1,2取值、表5.1。2。修正系数β,5,1、3,外窗传热系数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表5.1.3。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和不同朝向太阳得热系数限值。5.1,4,外窗热工性能的相关设计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 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2。表5、1。3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 包括等于30,至偏南60,包括等于60.的范围 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3,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4,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面积按每个房间的外窗面积累加计算,5、表5,1 3中的太阳得热系数系指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太阳得热系数,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2.无外遮阳时、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玻璃太阳得热系数,1、窗框比,UPVC塑料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 20,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D进行计算,6、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不计其遮阳系数、5.1,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K应不大于1,5W。m2,K,5 1。6,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J取值.本标准附录未载入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5,1,7.高海拔严寒.寒冷地区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 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5。1、8,建筑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温和地区不需进行热桥处理,5。1.9 高海拔严寒 寒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外墙应根据用途采取合理保温措施、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表5 1,1、1,表5 1 1。2的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与土壤直接接触地面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应做保温防潮处理。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设计温 湿度条件下的空气露点温度、5,1。10。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窗 阳台栏板 顶板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5.1、1 1,表5 1.1 4及表5、1,3的规定、2 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 窗、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 窗的热工性能符合表5,1、1 1,表5.1,1,4及表5 1 3的规定 则对阳台外围护结构没有特殊热工要求 3。如果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 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满足表5.1 1,1,表5.1 1.4及表5,1,3的规定,则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 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第5,1 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倍.高海拔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高海拔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