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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 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 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 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向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 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 无 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 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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