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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 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 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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