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 涂改.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 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 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 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 五 六 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依法行为。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 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 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