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 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 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 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 第四十五条 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 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