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安装维修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 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