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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 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 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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