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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 lt 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 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 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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