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 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 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 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 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