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 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 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 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 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