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 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 安装 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和经营的 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 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