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 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四 五,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 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 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