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经营燃气或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二 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三.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 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 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 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的,lt.BR 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四、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燃气设计,施工,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维修的,二 未经审查批准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燃气经营网点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三,无 燃气器具销售许可证 或者未经资质审查登记,擅自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第四十五条、外地燃气建设。经营企业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实施细则 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