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与产品的。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按规定修改的、五,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开发。单位擅自开工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七、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 范围。标准或者减。缓 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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