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与产品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按规定修改的.五.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 开发 单位擅自开工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七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第二十七条、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