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与产品的,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按规定修改的,五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 开发、单位擅自开工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 七、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第二十七条、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坐支 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 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三 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四 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