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 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与产品的,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 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按规定修改的,五.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开发。单位擅自开工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七,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第二十七条.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 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三 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