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节能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 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六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编制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规定和工程补充定额,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第十三条。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 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灯具、降低照明电耗 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第十四条。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适宜进行节能改造的,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对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保证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