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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第七条,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 沙,等为原料开发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 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本辖区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转产,对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二、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在乡村建设和农民自建住房等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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