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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第七条,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本辖区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转产,对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二。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在乡村建设和农民自建住房等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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